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5條規定,該大學設置一位校長,由校長來綜理校務;同時也設置一位副校長,由副校長在校長的指示下協助處理校務事務。此外,校長和副校長的職位都是警監級別。 依據相關資料顯示,中央警察大學作為培育我國警察幹部人才的重要機構,擁有關鍵的行政和教學職位。校長和副校長的職務內涵涉及警察管理、學術推展以及學生培訓等重要內容。根據《警察機構條例》和相關法令,警監是警察機構中的高級職位,屬於行政主管職位。因此,中央警察大學校長和副校長的職位設置經過相應的法律依據和規定。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育長一人,簡任,承校長之命,處理校務,並執行校務委員會決議事項。
中央警官學校,置處長三人,薦任或簡任,秘書二人,薦任;組長九人,委任;其中四人得為薦任,刑事實驗室主任一人,薦任;刑事實驗室技士一人,委任;編審二人或三人,其中一人薦任,餘委任;編譯員三人至五人,委任;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圖書管理員一人,印刷所主任一人,委任;醫官二人,委任或薦任;警衛隊長一人,委任;雇員四十人至五十二人,各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授八人至十六人副教授六人至十二人,講師四人至八人,助教二人至四人,均聘用;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監,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與指定職務。 中央警官學校,本科各系置主任一人,各班置主任一人,警政研究所置主任一人,科學實驗室、圖書室、畢業生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由前項教授或教官兼任之。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授八人至十六人,副教授六人至十二人,講師四人至八人,助教十人至十六人,均聘用;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監。 中央警官學校,本科各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班各置主任一人,警政研究所置主任一人,科學實驗室、圖書館、畢業生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由前項教授、副教授或教官兼任之。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
立法理由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教育長」參照大學法第九條之規定修正為「副校長」,以免與一般大學「教務長」相混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育長一人,簡任,承校長之命,處理校務,並執行校務委員會決議事項。
中央警官學校,置處長三人,薦任或簡任,秘書二人,薦任;組長九人,委任;其中四人得為薦任,刑事實驗室主任一人,薦任;刑事實驗室技士一人,委任;編審二人或三人,其中一人薦任,餘委任;編譯員三人至五人,委任;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圖書管理員一人,印刷所主任一人,委任;醫官二人,委任或薦任;警衛隊長一人,委任;雇員四十人至五十二人,各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授八人至十六人副教授六人至十二人,講師四人至八人,助教二人至四人,均聘用;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監,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與指定職務。 中央警官學校,本科各系置主任一人,各班置主任一人,警政研究所置主任一人,科學實驗室、圖書室、畢業生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由前項教授或教官兼任之。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
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教育長」參照大學法第九條之規定修正為「副校長」,以免與一般大學「教務長」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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