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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大學置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均聘任;其員額均依教育法令有關規定定之。
  2. 本大學置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其中十五人,得列警監。教官員額在前項教師員額總數之內。
  3.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推廣教育訓練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科學實驗室、公共關係室各置主任一人,圖書館置館長一人;均由前二項教授或警監教官兼任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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