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6條,該大學教學和研究人員的職位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和講師,他們負責授課、研究和輔導工作。根據教育法令的相關規定設定員額。 同樣地,該大學的教官職位有二十至四十名警正,其中最多十五人可以晉升為警監。教官的數量必須在教師的總員額範圍內。 此外,該大學的各學院應該設置院長,各學系應該設置主任,各獨立研究所應該設置所長,推廣教育訓練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科學實驗室、公共關係室應該設置主任,圖書館應該設置館長。這些職位都可以由前述的教授或警監教官兼任。
中央警官學校置處長三人,薦任,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分掌各該處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授副教授八十人,聘任;教官八十人,委任或薦任,分任教課。
中央警官學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均警正或警監,技正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組長八人至十二人,秘書一人或二人,編審二人至四人,均警正,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組員二十人至四十人,警佐、技士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八人至十四人,得為警正,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警衛隊長一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二人,均警佐,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七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警衛隊員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位比照警佐。 中央警官學校置醫師二人或三人,指定其中一人為醫務室主任,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中央警官學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技正一人至三人,均警正或警監;組長八人至十二人,秘書一人或二人,編審二人至四人,均警正或薦任;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技士一人或二人,均警佐或委任,其中組員六人至十人得為警正或薦任;警衛隊隊長一人,警佐;辦事員六人至十二人,警佐或委任:警衛隊隊員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警佐;並得僱用雇員七人至十四人。 中央警官學校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薦任,指定其中一人為醫務室主任;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均委任。
立法理由一、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及將「書記」職稱修正為「雇員」。 二、為期文字通順起見,將第一項後段:「書記七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移列同項末段,並依簡薦委制體例修正為:「並得僱用雇員七人至十四人」。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各若干人,均聘任;其員額依教育法令有關規定定之。 本校置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監;教官員額在前項教師員額總數之內。 本校大學本科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班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科學實驗室、畢業生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圖書館置館長一人;均由前二項教授或警監教官兼任之。
本大學置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均聘任;其員額均依教育法令有關規定定之。 本大學置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其中十五人,得列警監。教官員額在前項教師員額總數之內。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推廣教育訓練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科學實驗室、公共關係室各置主任一人,圖書館置館長一人;均由前二項教授或警監教官兼任之。
立法理由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依大學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增列「助理教授」,並將「助教」由原教師職稱中剔除另列。 三、因應警察大學之架構,增置各學院院長、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主任及公共關係室主任,並裁減原畢業生輔導室主任。 四、第一項及第三項參照大學法第十八條及第十條規定,分別修正。 五、第二項明定得列警監教官員額之上限為十五人。
中央警官學校置處長三人,薦任,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分掌各該處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授副教授八十人,聘任;教官八十人,委任或薦任,分任教課。
中央警官學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均警正或警監,技正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組長八人至十二人,秘書一人或二人,編審二人至四人,均警正,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組員二十人至四十人,警佐、技士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八人至十四人,得為警正,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警衛隊長一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二人,均警佐,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七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警衛隊員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位比照警佐。 中央警官學校置醫師二人或三人,指定其中一人為醫務室主任,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一、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及將「書記」職稱修正為「雇員」。 二、為期文字通順起見,將第一項後段:「書記七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移列同項末段,並依簡薦委制體例修正為:「並得僱用雇員七人至十四人」。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各若干人,均聘任;其員額依教育法令有關規定定之。 本校置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監;教官員額在前項教師員額總數之內。 本校大學本科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班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科學實驗室、畢業生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圖書館置館長一人;均由前二項教授或警監教官兼任之。
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依大學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增列「助理教授」,並將「助教」由原教師職稱中剔除另列。 三、因應警察大學之架構,增置各學院院長、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主任及公共關係室主任,並裁減原畢業生輔導室主任。 四、第一項及第三項參照大學法第十八條及第十條規定,分別修正。 五、第二項明定得列警監教官員額之上限為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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