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7條,該大學的組織包括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技正、組長、秘書、編審、組員、技士、辦事員、警衛隊長和書記等職位。這些職位的職務等級不同,分別屬於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警監或警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正、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以及警佐等級。根據第2項規定,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和總務長一般應該是專任職位,但在必要時可以由教授兼任。根據第3項規定,在修正條文實施前已經被僱用且缺乏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現職雇員,可以繼續擔任第一項規定中的書記職位,直到離職為止。 參考資料: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45)
中央警官學校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統計員一人或二人,委員,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設二或三總隊部,置總隊長二人或三人,薦任或簡任,總隊附二人或三人,大隊長六人至九人,委任或薦任,隊長指導員各十八人至二十七人,區隊長五十四人至八十一人,均委任,並僱用事務長十八人至二十七人,各承長官之命,承辦學員之管理、教育、經理、衛生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中央警官學校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本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警監或簡任;處長三人,警監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薦任,其中一人得為簡任;組長十四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均警正或薦任;編審二人至四人,薦任;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警佐或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為警正或薦任;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二人,均委任;警衛隊隊長一人,警衛隊隊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並得僱用雇員六人至十四人。 前項之處長,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
本大學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一人,警監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編審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正;技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警衛隊長一人,警衛隊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書記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之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各職稱之職務列等用語,參照新近立法體例修正。 三、「秘書」員額增加一人,由「人事室副主任」減少之員額移列。 四、「組員……「其中六人至十人」得列警正……」,依新立法例修正為「其中十人」。 五、將原條文第十一條中「事務員八人至十四人」併入本條「辦事員」員額中,以簡化官職職稱。 六、將「雇員」改為「書記」以符當前人事政策。 七、原條文第二項「處長」職稱參照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修正為「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及「總務長」。 八、增列第三項以保障現職雇員之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央警官學校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統計員一人或二人,委員,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設二或三總隊部,置總隊長二人或三人,薦任或簡任,總隊附二人或三人,大隊長六人至九人,委任或薦任,隊長指導員各十八人至二十七人,區隊長五十四人至八十一人,均委任,並僱用事務長十八人至二十七人,各承長官之命,承辦學員之管理、教育、經理、衛生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本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警監或簡任;處長三人,警監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薦任,其中一人得為簡任;組長十四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均警正或薦任;編審二人至四人,薦任;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警佐或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為警正或薦任;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二人,均委任;警衛隊隊長一人,警衛隊隊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並得僱用雇員六人至十四人。 前項之處長,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
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各職稱之職務列等用語,參照新近立法體例修正。 三、「秘書」員額增加一人,由「人事室副主任」減少之員額移列。 四、「組員……「其中六人至十人」得列警正……」,依新立法例修正為「其中十人」。 五、將原條文第十一條中「事務員八人至十四人」併入本條「辦事員」員額中,以簡化官職職稱。 六、將「雇員」改為「書記」以符當前人事政策。 七、原條文第二項「處長」職稱參照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修正為「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及「總務長」。 八、增列第三項以保障現職雇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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