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學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醫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掌理保健、醫護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8條,該大學設有醫務室,並且規定該室的人員和職務分別如下: - 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 醫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藥劑生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護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這些人員將負責掌理保健和醫護事項。
中央警官學校置祕書二人,薦任或委任,以一人辦理校務委員會事務,一人辦理教育長辦公室事務及畢業員生通訊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設統計室,置統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分掌本校歲計、會計、統計事務,會計室置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統計室置佐理員一人。
中央警官學校得設學員(生)總隊,置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監,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總隊附一人或二人,警正,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 中央警官學校置大隊長一人至四人,警正,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並得置大隊附一人至四人,中隊長、訓導各七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職位列第三至第七職等;區隊長十四人至二十八人,事務員五人至十四人,均警佐,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各承長官之命,負責學員(生)軍訓及生活管理事項。
中央警官學校得設學員或學生總隊,置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監;總隊附一人或二人,警正。 中央警官學校置大隊長一人至四人,警正;並得置大隊附一人至四人,中隊長、訓導各七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警佐;事務員五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委任;各承長官之命,負責學員或學生軍訓及生活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薦任;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均委任;並以醫師一人兼任室主任。
本大學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醫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掌理保健、醫護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醫務室主任一職改為專任,以專責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央警官學校置祕書二人,薦任或委任,以一人辦理校務委員會事務,一人辦理教育長辦公室事務及畢業員生通訊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設統計室,置統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分掌本校歲計、會計、統計事務,會計室置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統計室置佐理員一人。
中央警官學校得設學員(生)總隊,置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監,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總隊附一人或二人,警正,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 中央警官學校置大隊長一人至四人,警正,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並得置大隊附一人至四人,中隊長、訓導各七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職位列第三至第七職等;區隊長十四人至二十八人,事務員五人至十四人,均警佐,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各承長官之命,負責學員(生)軍訓及生活管理事項。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薦任;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均委任;並以醫師一人兼任室主任。
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醫務室主任一職改為專任,以專責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