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設學生總隊,掌理學生軍事訓練及生活管理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二人,均警正或警佐;副大隊長二人,中隊長八人至二十人,訓導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四人至六十人,教育班長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事務員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11條的規定,該校設有學生總隊,負責學生軍事訓練和生活管理事項。該總隊由一名警正擔任總隊長,一名副警正擔任副總隊長,二名軍、警隊的大隊長,二名副大隊長,八至二十名中隊長,八至二十名訓導人員,二十四至六十名區隊長,八至二十名教育班長,以及八至二十名事務員。這些職位的人員可以是警佐或警正,其職務級別列為委任的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警察專科學校在學生總隊的組織中設有兩個區隊,其中一個區隊有一名區隊長、一名教育班長,和兩名訓導人員,則這些人員的職務可能是警佐或警正,根據他們的職務級別,可以有委任的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的職務。
本校設學生總隊,掌理學生軍事訓練及生活管理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二人,均警正或警佐;副大隊長二人,中隊長八人至二十人,訓導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四人至六十人,教育班長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事務員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立法理由規定置學生總隊之職務名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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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置學生總隊之職務名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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