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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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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隊員十人至十二人,均警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12條規定本校設有警衛隊,並明確隊長、副隊長以及隊員的職位及數量。根據這項條例,警衛隊的組成成員均為警佐。

立法沿革 1

(0770416 制定)

本校設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隊員十人至十二人,均警佐。

立法理由規定置警衛隊之職務名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70416 制定)

規定置警衛隊之職務名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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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校設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隊員十人至十二人,均警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