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設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隊員十人至十二人,均警佐。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12條規定本校設有警衛隊,並明確隊長、副隊長以及隊員的職位及數量。根據這項條例,警衛隊的組成成員均為警佐。
本校設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隊員十人至十二人,均警佐。
立法理由規定置警衛隊之職務名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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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置警衛隊之職務名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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