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設警察樂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小隊長二人,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隊員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僱用。
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13條規定,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可以設立警察樂隊,並聘用一位隊長、一位副隊長和兩位小隊長,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進行聘用。樂隊的隊員人數在28至42人之間,由學校僱用。 參考資料: 《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本校設警察樂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小隊長二人,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隊員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僱用。
立法理由規定置警察樂隊之職務名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規定置警察樂隊之職務名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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