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14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之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必須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才能取得任用資格。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這些人員的職系選用,需要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第八條規定了特定的職系選用標準,例如教育部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選用教學人員時,可以依據其專業背景、學歷、考試等條件來進行選拔。以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為例,如果其中的職系選用需要遵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則需要按照相關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拔和任用。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除警察官之任用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選用之。
明定除警察官之任用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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