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警察學術研究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15條的規定,警察專科學校可以設置各種警察學術研究委員會,並且需要的工作人員可以從條例所定的員額內調配。這表示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求來成立不同的學術研究委員會,同時也規定了工作人員的調配方式。至於該條例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本文件中並未提供。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警察學術研究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立法理由規定得設各種委員會,以培養學術研究風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得設各種委員會,以培養學術研究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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