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辦事細則,由本校擬定,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之。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16 條,本校辦事細則需要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自行擬定,然後提交給內政部警政署進行審核核定。這意味著學校在訂定內部規章制度時有一定的自主權,但需要經過內政部警政署的審核才能生效。根據常見的法律理解,這種審核程序是為了確保學校制定的辦事細則符合法律要求並具有合法性。 作為例子,假設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制定了一項辦事細則,要求所有學生每學期必須參加一定數量的實習活動。如果這項辦事細則經過內政部警政署的核定通過,則所有在該學院就讀的學生都必須遵守這一規定,否則可能會面臨相對應的處分。
本校辦事細則,由本校擬定,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本校辦事細則由本校擬定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規定本校辦事細則由本校擬定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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