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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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各盟、部、旗以其現有之區域為區域。但於必要時,得以法律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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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2條,蒙古各盟、部、旗的範圍是以現有的區域為基礎的。然而,如有必要,可以透過法律的變更進行調整。根據這項法規,各盟部旗的區域範圍是可以根據特定情況進行改變的。然而,這並不提供具體的例子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 法律變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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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