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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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民代表會議及常任代表會議之議事規則,由該會議自定之。但應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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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20 條規定,盟民代表會議及常任代表會議的議事規則由該會議自行訂定,但必須經蒙藏委員會咨詢後轉呈行政院備案。這意味著蒙古盟部旗的民意代表會議在制定議事規則時應保持獨立,但仍需符合咨詢行政機關的程序,並通過行政院的審查備案。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代表會議的議事程序符合相關法規和程序,並維護盟部旗組織的正常運作。 一個可能的參考案例是,假設蒙古盟部旗的民意代表會議希望修改議事規則,以便更好地適應當地的需要和情況。該代表會議可以就議事規則進行內部討論和修訂,然後向蒙藏委員會咨詢這些修改。蒙藏委員會將審查修訂後的議事規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將其轉呈行政院進行備案。一旦行政院批准並備案,蒙古盟部旗的民意代表會議就可以根據新的議事規則進行會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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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