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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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各旗協理、管旗章京、副章京,均改為旗務委員,佐理旗務,名額大旗六人,中旗四人、小旗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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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23條,蒙古各旗協理、管旗章京、副章京的職位都改為旗務委員,負責協助處理旗務事務。而旗務委員的人數分配如下:大旗應有六人,中旗應有四人,小旗應有二人。 參考資料: -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1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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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