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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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民代表會議置常任代表五人至九人,由全體代表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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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33條的規定,旗民代表會議應該置常任代表五至九人,並由全體代表互選產生。這意味著常任代表的人數必須在五至九之間,並且由旗民代表會議的全體代表進行選舉。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旗民代表會議中的常任代表人數適度,並由全體代表共同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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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