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等於盟之各部,得適用本法關於盟之規定;其總管制之各旗,得適用本法關於旗之規定。 車臣、土謝圖、三音諾、顏札薩克圖、塞音濟雅哈圖、唐努烏梁海、青塞特奇勒圖、烏拉恩素珠克圖、巴圖塞特奇勒圖各部,其施行本法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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