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處理。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本會的幕僚工作由金門縣政府指派人員負責。這表示該委員會的日常運作需要由金門縣政府的人員來處理。然而,這項規定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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