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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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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本會的委員對於具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應該進行迴避。這意味著委員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如果他們本身有可能受到利益或利害影響,他們應該自行迴避,不參與審議或作出決定。 舉例來說,如果該委員本身擁有該未登記土地的所有權或利益,或者與土地所有人有關係,他們應該在審查該土地的登記或歸還申請時避免參與,以確保公平和客觀的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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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