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本會的委員對於具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應該進行迴避。這意味著委員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如果他們本身有可能受到利益或利害影響,他們應該自行迴避,不參與審議或作出決定。 舉例來說,如果該委員本身擁有該未登記土地的所有權或利益,或者與土地所有人有關係,他們應該在審查該土地的登記或歸還申請時避免參與,以確保公平和客觀的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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