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根據該規程,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並在會議時應親自出席。會議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同時也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員同意方可達成決議。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 例如,在一次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的會議中,該委員會有15名委員,根據規程的要求,至少需要10名委員出席才能開會。如果只有9名委員出席,則無法開會,因為缺乏足夠的出席人數。同樣地,如果在會議中有12名委員出席,則至少需要8名委員同意才能達成決議。這是根據該法條對委員會組成和決議過程的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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