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尊老一人。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由九人組成,且委員皆為無給職的成員。當縣長能夠出席時,他/她將擔任委員會的主席。若縣長無法出席,則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若主任秘書亦無法出席,則由委員們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組成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縣長及主任秘書、縣議會代表一人、民政局局長、地政事務所主任、地方公正人士一人、土地所在地之鄉(鎮)長、土地所在地之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以及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尊老一人。 根據這些法規,我們可以得出以下例子:假設金門縣委員會召開會議,縣長因其他行程而無法出席,主任秘書則代為主持會議。在會議中,出席委員們推選了一位成員擔任主席,以確保會議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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