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7條,本署辦事細則由內政部消防署自行擬訂,並需經內政部核定。這意味著該條約定了本署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和情況擬定辦事細則,但這些細則還需要經過內政部的核定才能生效。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到具體的辦事細則內容或進一步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參考資料。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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