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6條內容如下: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6條,內政部消防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具有以下職權: 1. 發布署令:內政部消防署對各級消防機關具有發布署令的權限。這表示該條款授予內政部消防署權限,以發布署令來指導和管理各級消防機關的工作。 2. 調度支援:在發生重大災害時,內政部消防署可根據需求直接調動各級消防機關的人員、車輛、裝備和器材進行救災工作支援。這表示內政部消防署在災害發生期間具有強大的調度和協調能力,以提供必要的支援和救援措施。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最新版本) - 內政部消防署相關網站及官方公告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本署辦事細則訂定程序。
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 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支援救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本署辦事細則訂定程序。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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