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5條規定,內政部消防署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由內政部消防署內部的員額內人員派充或兼任。具體的派充或兼任方式和要求,可以參考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本署為執行消防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
立法理由基於業務執行需要,明定本署得發布署令之規定。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基於業務執行需要,明定本署得發布署令之規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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