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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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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5條規定,內政部消防署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由內政部消防署內部的員額內人員派充或兼任。具體的派充或兼任方式和要求,可以參考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840117 制定)

本署為執行消防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

立法理由基於業務執行需要,明定本署得發布署令之規定。

(0901025 全文修正)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117 制定)

基於業務執行需要,明定本署得發布署令之規定。

(090102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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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5 條規定:「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