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4條的規定: 1. 各級消防機關的人員管理,對於列為警察官的人員,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進行管理。 2. 各級消防機關的人員遴用,除了應具備法定的任用資格外,還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而遴用標準則由內政部所制定。 舉例來說,適用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4條的情況可以是消防機關進行人員的遴選與管理,並根據內政部所制定的遴用標準進行評估和選拔合適的人員擔任相應的職務。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立法理由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提供發展策略諮詢等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為促使消防業務專業化,除建立完整之消防法規及人事培訓體系外,各級主管機關消防人員之遴用,應衡酌擬任職務之任務特性,所需之專業知能及職務歷練等因素,訂定其遴用標準,以期稱職適任,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提供發展策略諮詢等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為促使消防業務專業化,除建立完整之消防法規及人事培訓體系外,各級主管機關消防人員之遴用,應衡酌擬任職務之任務特性,所需之專業知能及職務歷練等因素,訂定其遴用標準,以期稱職適任,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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