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3條的規定,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列的官等、職等的人員,除了警察官以外,其職務所適用的職系,應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選用。這表示該條例中列舉的官等和職等除了警察官之外可能還包括其他職系,具體的選用方法應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並且根據參考資料,這些官等和職等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俸給和晉升規定。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規定各級消防機關人員管理之法規適用依據。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規定各級消防機關人員管理之法規適用依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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