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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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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0條,內政部消防署設有政風室並指派一名主任,職位等級在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負責處理政風相關事項。此外,該組織還可以根據該條例所規定的人員編制內派適當的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最新更新日期為2015年5月14日)

立法沿革 2

(0840117 制定)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署會計業務職務、範圍及人員任用方式。   二、會計主任職等比照內政部警政署會計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0901025 全文修正)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117 制定)

一、明定本署會計業務職務、範圍及人員任用方式。   二、會計主任職等比照內政部警政署會計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090102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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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