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0條,內政部消防署設有政風室並指派一名主任,職位等級在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負責處理政風相關事項。此外,該組織還可以根據該條例所規定的人員編制內派適當的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最新更新日期為2015年5月14日)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署會計業務職務、範圍及人員任用方式。 二、會計主任職等比照內政部警政署會計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本署會計業務職務、範圍及人員任用方式。 二、會計主任職等比照內政部警政署會計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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