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9 條,消防署設立會計室,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該職位的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會計主任負責處理本署的歲計、會計和統計事項。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通常由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派遣充任。根據這一規定,會計主任的職等可以根據個人的資歷和經驗在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進行選定。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消防署具有適當的會計人員以完成歲計、會計和統計的工作,並確保其他所需職位也在法定員額範圍內適時補充人員。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署人事業務職掌、範圍及人員任用方式。 二、人事室主任職等比照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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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署人事業務職掌、範圍及人員任用方式。 二、人事室主任職等比照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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