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8條規定內政部消防署設有人事室,並且置一位主任,其職務的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主要負責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此外,根據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從內政部消防署內部調派擔任該職位。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108年7月18日修正)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組長五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六人至八人,視察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二人,視察二人至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五十六人至六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科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署人員任用員額、職稱、及官職等。本署人員編制係衡量本署業務職掌範圍,依實際運作人力需求,本精簡組織及員額之原則,擬訂上述各職稱之員額,計編制一五0人至一七八人。本條例所需員額,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預算缺額移撥。 二、本署所需人員自警察機關商調,其資歷背景均為官、警兩校畢業,經警察特考乙、丙等考試及格,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具有警察資格,因此除技術性之技正、技工、技佐及較低階之辦事員、書記職務外,其職務之選用均規劃簡、薦、委與警察官雙軌制,以配合機關特性之用人需要。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本署人員任用員額、職稱、及官職等。本署人員編制係衡量本署業務職掌範圍,依實際運作人力需求,本精簡組織及員額之原則,擬訂上述各職稱之員額,計編制一五0人至一七八人。本條例所需員額,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預算缺額移撥。 二、本署所需人員自警察機關商調,其資歷背景均為官、警兩校畢業,經警察特考乙、丙等考試及格,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具有警察資格,因此除技術性之技正、技工、技佐及較低階之辦事員、書記職務外,其職務之選用均規劃簡、薦、委與警察官雙軌制,以配合機關特性之用人需要。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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