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至九人,主任二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三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十六人至十八人,視察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八人至七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分隊長六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十二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五十四人,警佐,其中二十七人,得列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7條,該條規定了消防署的各級職位及其對應的職等。其中,主任秘書、組長、主任、隊長等職位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室主任、專門委員等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視察職位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技正職位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職位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職位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分隊長、技士等職位為警佐或警正,小隊長、技佐職位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隊員職位為警佐,辦事員職位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位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這些職位及職等的設定是為了保障消防署的組織運作和執行消防任務的需要。根據法規,不同職位有相對應的權責和工作職掌。例如,主任秘書、組長、主任、隊長等職位為管理層,負責綜理各所轄區消防局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之職務。而科長、秘書、視察、技正、專員、科員等職位則負責具體的專業工作和行政事務。 這些規定可以用來指導消防署的人事管理、職務分工和級別晉升等方面的工作。根據法規的規定,不同職位有不同的資格和執行職務的要求,同時也提供了不同職等的選拔和考核標準。例如,簡任職位的任用通常需要較高的學歷和專業能力,而薦任和委任職位的任用則更注重實際工作經驗和能力的評估。 這些規定不僅對消防署的內部管理和運作有重要意義,也關係到消防事業的發展和公眾安全的保障。消防署的各級職位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按照法規和相關規定,確保工作的正確性、高效性和安全性。此外,這些規定也提供了人事任免和績效評估等方面的依據,以確保職位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專業性。 最新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 人事行政局相關法規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理署務。
立法理由明定本署署長、副署長之職掌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至九人,主任二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三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十六人至十八人,視察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七十八人至八十二人,分隊長六人,警佐或警正;技士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十二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五十四人,警佐,其中二十七人,得列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至九人,主任二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三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十六人至十八人,視察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八人至七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分隊長六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十二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五十四人,警佐,其中二十七人,得列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因應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成立後,消防署統籌兼辦各項災害防救任務,亟需延攬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以因應勤業務實際需要,爰調整原科員、技士等職務之員額,減列科員員額十人改置為技士。 二、另原條文所置科員職務,僅單列警察官制,緣係前次修正消防署機關組織、職務及員額時,為避免延擱法案審查進度,而影響救災機制之建立,故未及時補正。為考量未來消防署人才之多元進用,並兼顧現職辦事員、書記陞遷權益,擬將科員職務,由「警佐或警正」修正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署署長、副署長之職掌及官職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因應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成立後,消防署統籌兼辦各項災害防救任務,亟需延攬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以因應勤業務實際需要,爰調整原科員、技士等職務之員額,減列科員員額十人改置為技士。 二、另原條文所置科員職務,僅單列警察官制,緣係前次修正消防署機關組織、職務及員額時,為避免延擱法案審查進度,而影響救災機制之建立,故未及時補正。為考量未來消防署人才之多元進用,並兼顧現職辦事員、書記陞遷權益,擬將科員職務,由「警佐或警正」修正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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