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助署務。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6條,該署設有一名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的署長,負責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另外還設有三名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的副署長,協助署務。這表示消防署的組織結構中有一名署長和三名副署長,並且他們的職等是由簡任第十三或第十二職等或警監。署長負責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和人員,而副署長則協助署務。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本身。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空中消防隊等附屬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為研究消防科技、訓練消防專業人才,提昇其素質、建立立體救災系統,以強化救災率,需設置上述附屬機關。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助署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本署承受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業務而移撥處長一人安置為副署長,爰配合予以正式納入編制人數。 三、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研究消防科技、訓練消防專業人才,提昇其素質、建立立體救災系統,以強化救災率,需設置上述附屬機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本署承受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業務而移撥處長一人安置為副署長,爰配合予以正式納入編制人數。 三、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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