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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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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助署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6條,該署設有一名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的署長,負責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另外還設有三名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的副署長,協助署務。這表示消防署的組織結構中有一名署長和三名副署長,並且他們的職等是由簡任第十三或第十二職等或警監。署長負責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和人員,而副署長則協助署務。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本身。

立法沿革 2

(0840117 制定)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空中消防隊等附屬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為研究消防科技、訓練消防專業人才,提昇其素質、建立立體救災系統,以強化救災率,需設置上述附屬機關。

(0901025 全文修正)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助署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本署承受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業務而移撥處長一人安置為副署長,爰配合予以正式納入編制人數。   三、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117 制定)

為研究消防科技、訓練消防專業人才,提昇其素質、建立立體救災系統,以強化救災率,需設置上述附屬機關。

(09010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本署承受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業務而移撥處長一人安置為副署長,爰配合予以正式納入編制人數。   三、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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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三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