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了秘書室的職掌,包括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事項。秘書室負責協助處理一些非其他各組、中心、室所負責的工作,並有分科辦事的權限。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5條: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5.pdf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法制、研考、公關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室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本署秘書室業務性質與範圍。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一、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二、另應本署增置綜合企劃組,爰將研考、議事事項移由該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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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署秘書室業務性質與範圍。
一、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二、另應本署增置綜合企劃組,爰將研考、議事事項移由該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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