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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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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了秘書室的職掌,包括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事項。秘書室負責協助處理一些非其他各組、中心、室所負責的工作,並有分科辦事的權限。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5條: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5.pdf

立法沿革 2

(0840117 制定)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法制、研考、公關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室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本署秘書室業務性質與範圍。

(0901025 全文修正)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一、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二、另應本署增置綜合企劃組,爰將研考、議事事項移由該組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117 制定)

明定本署秘書室業務性質與範圍。

(0901025 全文修正)

一、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二、另應本署增置綜合企劃組,爰將研考、議事事項移由該組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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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