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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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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七組至九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4條,內政部消防署設有七組至九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負責前條所列事項,並且可以進一步分科辦事。 參考資料: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2

(0840117 制定)

本署設災害預防組、災害搶救組、緊急救護組、教育訓練組、災害調查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署分設五組,並得分科辦事,及設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遂行消防任務需要。   二、各組職掌除以辦事細則另定外,其各組分掌前條各款情形如下:    (一)災害預防組:掌理第一、二、五、六、七款事項。    (二)災害搶救組:掌理第八款、十二款、十三款事項。    (三)緊急救護組:掌理第十款事項。    (四)教育訓練組:掌理第四款事項。    (五)災害調查組:掌理第十一款事項。    (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第九、十四款事項。    (七)第三、十五款由各組依業務職掌分別辦理。

(0901025 全文修正)

本署設七組至九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一、配合立法體例,修正不列內部單位名稱,以資彈性。   二、另為配合「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施行及本署業務需要,調整內部單位組設如下:    ﹙一﹚將原「災害預防組」及「災害調查組」修正為「火災預防組」及「火災調查組」。    ﹙二﹚增設單位:     1、綜合企劃組:專責釐定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或彙報年度施政計畫、各級消防及災害防救組織設立及人力調配,蒐集各國消防及災害防救資料之研究及消防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等業務。     2、災害管理組: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動災害應變措施,成立災害管理組,掌理災害防救法令、災害分級制度之研議,加強災害防救教育宣導及預警通報系統之建置,以密切配合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業務。     3、危險物品管理組:由於危險物品相關業務急速擴增,亟須成立專責單位,規劃督導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研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設備基準及其設施會審會勘業務,違法案件之處理等事項,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4、民力運用組:政府財力有限,民間力量無窮,消防及災害防救工作,需廣泛輔導及運用民間組織,目前已成立義勇消防人員、鳳凰志工、婦女防火宣導隊、睦鄰救援隊及民間救難團體等組織,應成立專責單位,負責規劃民力團體災害防救計畫及其編組、認證、管理等各項福利,俾有效管理並充分運用民間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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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117 制定)

一、明定本署分設五組,並得分科辦事,及設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遂行消防任務需要。   二、各組職掌除以辦事細則另定外,其各組分掌前條各款情形如下:    (一)災害預防組:掌理第一、二、五、六、七款事項。    (二)災害搶救組:掌理第八款、十二款、十三款事項。    (三)緊急救護組:掌理第十款事項。    (四)教育訓練組:掌理第四款事項。    (五)災害調查組:掌理第十一款事項。    (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第九、十四款事項。    (七)第三、十五款由各組依業務職掌分別辦理。

(0901025 全文修正)

一、配合立法體例,修正不列內部單位名稱,以資彈性。   二、另為配合「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施行及本署業務需要,調整內部單位組設如下:    ﹙一﹚將原「災害預防組」及「災害調查組」修正為「火災預防組」及「火災調查組」。    ﹙二﹚增設單位:     1、綜合企劃組:專責釐定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或彙報年度施政計畫、各級消防及災害防救組織設立及人力調配,蒐集各國消防及災害防救資料之研究及消防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等業務。     2、災害管理組: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動災害應變措施,成立災害管理組,掌理災害防救法令、災害分級制度之研議,加強災害防救教育宣導及預警通報系統之建置,以密切配合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業務。     3、危險物品管理組:由於危險物品相關業務急速擴增,亟須成立專責單位,規劃督導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研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設備基準及其設施會審會勘業務,違法案件之處理等事項,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4、民力運用組:政府財力有限,民間力量無窮,消防及災害防救工作,需廣泛輔導及運用民間組織,目前已成立義勇消防人員、鳳凰志工、婦女防火宣導隊、睦鄰救援隊及民間救難團體等組織,應成立專責單位,負責規劃民力團體災害防救計畫及其編組、認證、管理等各項福利,俾有效管理並充分運用民間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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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署設七組至九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