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擬議事項。 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政策、勤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法規之擬(訂)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 四、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事項。 五、關於消防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管理之規劃、督導與器材、設備之審議、許可及檢驗事項。 七、關於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設施會勘會審之規劃、督導、安全設備基準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八、關於民眾防火、防災教育宣導及防救災害公眾關係與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十、關於災害防救體系、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一、關於搶救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之指揮、管制、聯繫及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水災、土石流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配合搶救事項。 十三、關於特種搜救隊與訓練中心組織、設備、訓練及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軟硬體設施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及建置事項。 十六、關於到醫院前緊急救護系統之規劃、資源整合、教育訓練、學術技能之研究發展、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七、關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督導及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要支援事項。 十八、關於消防人員勤業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與生活輔導及督察人員培訓講習事項。 十九、關於消防車輛、裝備、服制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消防廳舍及採購業務等事項。 二十、關於救災資源之整備與消防水源之擴充、運用及維護之規劃事項。 二十一、關於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認證、訓練、管理、運用、保險及各項福利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十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與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十三、關於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及合作交流事項。 二十四、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了該署掌理的事項如下: 一、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擬議事項。 這項規定主要是指內政部消防署負責制定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並規劃各級消防組織的設立、合併和人力調配等相關事項。這包括確定消防組織的職權和結構,以及確保消防力量的適當調配和配置。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政策、勤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 這項規定指的是內政部消防署負責制定消防及災害防救政策,並規劃推動相關勤務。該署還負責監督和考核各級消防單位的執行情況,以確保消防和災害防救工作得以有效推進。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三、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法規之擬(訂)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內政部消防署負責制定、修訂和整理消防及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該署的職責還包括編纂和宣導這些法規,以確保公眾能夠遵守和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四、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事項。 這項規定指的是內政部消防署負責規劃和督導消防學制和教育訓練項目。該署還負責推動和倡導消防及災害防救領域的學術研究和知識普及。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五、關於消防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內政部消防署負責教育訓練和監督考核消防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這包括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應對各種消防和災害防救情況。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其他條文也可以按照同樣的方式逐條進行釋義,但已陳述了一些基本解釋譬如規劃、督導、考核等詞彙。如需更詳細的解釋可參考內政部消防署相關文件。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消防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消防政策、勤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消防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 四、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消防學術倡導事項。 五、關於消防技術人員、消防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管理之規劃、督導與器材、設備之審議、許可及檢驗事項。 七、關於民眾防火、防災教育宣導及防救災害公眾關係與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關於防災體系、核子事故民眾救災、化學災害應變、危險物品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搶救火災、天然災害、空難、礦災、化學災害、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指揮、管制、聯繫、督導事項。 十、關於全國公共危險災害應變體系之規劃與建立事項。 十一、關於緊急救護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二、關於災害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督導及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要支援事項。 十三、關於消防車輛、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及本署財產管理等事項。 十四、關於救災資源之整備與消防水源之擴充、運用及維護之規劃事項。 十五、關於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各項福利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六、關於消防資訊、科技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七、關於其他消防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一、依據我國消防法及參考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有關之規定暨國外消防現況,擬訂本署之掌握事項。 二、第五款所列防火管理人係配合防火管理制度之建立,專責就建築物整體,制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據此計畫實施滅火、報警及避難逃生訓練、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監督火源使用、處理及其他防火管理事宜。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擬議事項。 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政策、勤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法規之擬(訂)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 四、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事項。 五、關於消防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管理之規劃、督導與器材、設備之審議、許可及檢驗事項。 七、關於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設施會勘會審之規劃、督導、安全設備基準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八、關於民眾防火、防災教育宣導及防救災害公眾關係與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十、關於災害防救體系、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一、關於搶救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之指揮、管制、聯繫及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水災、土石流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配合搶救事項。 十三、關於特種搜救隊與訓練中心組織、設備、訓練及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軟硬體設施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及建置事項。 十六、關於到醫院前緊急救護系統之規劃、資源整合、教育訓練、學術技能之研究發展、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七、關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督導及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要支援事項。 十八、關於消防人員勤業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與生活輔導及督察人員培訓講習事項。 十九、關於消防車輛、裝備、服制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消防廳舍及採購業務等事項。 二十、關於救災資源之整備與消防水源之擴充、運用及維護之規劃事項。 二十一、關於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認證、訓練、管理、運用、保險及各項福利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十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與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十三、關於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及合作交流事項。 二十四、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施行,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有效預防災害及推動災害應變措施,爰修正本署掌理事項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業務需要,就原條文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應危險物品相關管理業務急速擴增,及配合消防法明列未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重點,爰增訂第七款,以下款次遞移。 ﹙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九款。 ﹙四﹚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修正第十一款及增訂第十二款。原條文第十款所列事項,因非本署所能執行,予以刪除。 ﹙五﹚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增訂第十三款有關特種搜救隊與訓練中心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為配合「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爰增訂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有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災情通報體系之相關事項。 ﹙七﹚為與行政院衛生署職掌有效區隔,明定本署係負責到院前之緊急救護工作,爰修正第十六款。 ﹙八﹚為強化消防及災害防救勤、業務之督導考核,維護消防及災害防救人員紀律,有效進行防災任務,爰增訂第十八款有關消防及災害防救人員勤業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九﹚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規定增訂第二十一款有關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認證、保險事項。 ﹙十﹚為因應未來災害防救事宜趨向國際間支援、合作,爰增訂第二十三款有關國際救災、合作等相關事項。
一、依據我國消防法及參考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有關之規定暨國外消防現況,擬訂本署之掌握事項。 二、第五款所列防火管理人係配合防火管理制度之建立,專責就建築物整體,制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據此計畫實施滅火、報警及避難逃生訓練、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監督火源使用、處理及其他防火管理事宜。
配合「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施行,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有效預防災害及推動災害應變措施,爰修正本署掌理事項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業務需要,就原條文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應危險物品相關管理業務急速擴增,及配合消防法明列未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重點,爰增訂第七款,以下款次遞移。 ﹙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九款。 ﹙四﹚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修正第十一款及增訂第十二款。原條文第十款所列事項,因非本署所能執行,予以刪除。 ﹙五﹚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增訂第十三款有關特種搜救隊與訓練中心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為配合「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爰增訂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有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災情通報體系之相關事項。 ﹙七﹚為與行政院衛生署職掌有效區隔,明定本署係負責到院前之緊急救護工作,爰修正第十六款。 ﹙八﹚為強化消防及災害防救勤、業務之督導考核,維護消防及災害防救人員紀律,有效進行防災任務,爰增訂第十八款有關消防及災害防救人員勤業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九﹚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規定增訂第二十一款有關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認證、保險事項。 ﹙十﹚為因應未來災害防救事宜趨向國際間支援、合作,爰增訂第二十三款有關國際救災、合作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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