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各港務消防隊、各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及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內政部消防署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各港務消防隊、各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及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這些單位的組織及運作,將受到相關法律的規範。 在這個條款中,提到了內政部消防署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不同的消防單位。以下是一些相關的範例和參考資料: - 消防科學研究所:該單位可能負責進行消防科學研究、測試和技術開發等工作。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消防科技研究報告、消防相關的學術期刊文章等。 - 消防學校:該單位可能提供培訓和教育課程,培養專業的消防人員。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消防學校的課程大綱、教材和學術研究成果。 - 港務消防隊:該單位可能負責保護港口區域的消防安全,應對相關的災害和事故。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港口區域的消防應急計劃、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等。 - 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該單位可能負責保護科學工業園區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災和事故的發生。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工業園區的消防設施規範、相關的安全檢查報告等。 - 加工出口區消防隊:該單位可能負責保護加工出口區的消防安全,確保生產和出口的產品符合相關的消防標準和規範。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加工出口區的消防安全標準、相關的產品測試報告等。 這些單位的組織和運作將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規範,可能包括內政部消防署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和法律規定,內政部消防署將根據業務需要來組織這些單位。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署政風業務職掌、範圍及人員任用方式。 二、政風室主任職等比照人事、會計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空中消防隊、港務消防隊等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前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所屬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四個港務消防隊改隸本署,並報經權責主管機關訂定各隊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有案。 三、鑑於各港區與縣市轄區消防特性迥異,港區專責消防機關仍有設置必要,爰增訂港務消防隊設立依據。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空中消防隊、港務消防隊、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等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為避免在園區整體介面上,發生不同縣、市管轄,各自就同一區塊衍生出二套以上不同之消防審查、流程及制度,或創造出不同之救災體系,以及能在便民、安全、效益下,提供園區廠商優良投資環境,並能確實、迅速完成防災及緊急救難之任務,爰於本條增訂「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賦予消防中央主管機關得在園區內設立辦理消防事務之消防隊,以統籌辦理消防業務及工作。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空中消防隊、各港務消防隊、各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及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增加「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之設立法源依據,並將文字酌作修正。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各港務消防隊、各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及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本署空中消防隊所有機隊人員全部移撥成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爰刪除「空中消防隊」之設立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本署政風業務職掌、範圍及人員任用方式。 二、政風室主任職等比照人事、會計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前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所屬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四個港務消防隊改隸本署,並報經權責主管機關訂定各隊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有案。 三、鑑於各港區與縣市轄區消防特性迥異,港區專責消防機關仍有設置必要,爰增訂港務消防隊設立依據。
為避免在園區整體介面上,發生不同縣、市管轄,各自就同一區塊衍生出二套以上不同之消防審查、流程及制度,或創造出不同之救災體系,以及能在便民、安全、效益下,提供園區廠商優良投資環境,並能確實、迅速完成防災及緊急救難之任務,爰於本條增訂「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賦予消防中央主管機關得在園區內設立辦理消防事務之消防隊,以統籌辦理消防業務及工作。
增加「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之設立法源依據,並將文字酌作修正。
配合本署空中消防隊所有機隊人員全部移撥成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爰刪除「空中消防隊」之設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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