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2條之規定,內政部消防署為了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立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該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從內政部消防署本身的員額內派遣而來。参考資料中未提及與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2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規定本署各職務人員,其任用資格及職務選用之依據。
本署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增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之法源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本署各職務人員,其任用資格及職務選用之依據。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增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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