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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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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2條之規定,內政部消防署為了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立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該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從內政部消防署本身的員額內派遣而來。参考資料中未提及與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2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2

(0840117 制定)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規定本署各職務人員,其任用資格及職務選用之依據。

(0901025 全文修正)

本署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增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之法源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117 制定)

規定本署各職務人員,其任用資格及職務選用之依據。

(09010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增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之法源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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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署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