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法律規定。由於在提供的內文中未涉及具體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一條的內容或相關資料,因此無法就此條款提供具體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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