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租佃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一)關於三七五減租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評議之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定事項。 (三)關於復勘決定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所報耕地歉收成數事項。 (四)關於地方普遍發生災歉時,減免地租辦法之議定事項。 (五)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處事項。 (六)關於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二、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一)關於推行三七五減租之宣傳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議事項。 (三)關於查勘耕地災害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辦法及其轉報事項。 (四)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事項。 (五)關於縣(市)政府及其耕地租佃委員會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的掌理事項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1. 關於三七五減租之輔導事項。 2. 關於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評議之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定事項。 3. 關於復勘決定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所報耕地歉收成數事項。 4. 關於地方普遍發生災歉時,減免地租辦法之議定事項。 5. 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處事項。 6. 關於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二、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1. 關於推行三七五減租之宣傳及輔導事項。 2. 關於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議事項。 3. 關於查勘耕地災害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辦法及其轉報事項。 4. 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事項。 5. 關於縣(市)政府及其耕地租佃委員會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先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則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調處;若對調處結果不服,則由該管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則應迅速處理並免除裁判費用。換言之,當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必須按照這個程序來處理,如果未經調解、調處即提起訴訟,法院應當接收並判決。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出租人如果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而被拒絕,出租人有權直接提起訴訟,法院不得以未經調解、調處而駁回訴訟。此外,如果鄉(鎮、市、區)公所拒絕調解,則不符合調解不成立的要件,因此出租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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