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3

快速跳轉
  1. 1.各級租佃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第一款人員為當然委員外,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由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遴聘公正之人士擔任: 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為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及農會理事長。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為鄉(鎮、市、區)長及農會理事長或(區)農會辦事處主任。 二、佃農委員五人。 三、自耕農委員二人。 四、地主委員二人。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其身分變更、因故不能擔任或不適任時,應重新遴聘,補足原任委員任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組織成員包括了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及農會理事長、鄉(鎮、市、區)長及農會理事長或(區)農會辦事處主任、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等。其中,第二項至第四項委員的身分若有變更、不能擔任或不適任的情況發生時,應重新遴聘,以補足原任委員的任期。 根據最新的內政部所發布之私有出租耕地九十一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計畫及作業須知,在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中,耕地租佃委員會主要由鄉(鎮、市、區)長及農會理事長或(區)農會辦事處主任擔任。而其中的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則需要由縣(市)政府進行遴聘,遴聘標準是選拔具備公正性質的人士擔任。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耕地租佃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地方代表性及公正性,以維護耕佃雙方的利益。 例如,在一個鄉鎮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中,由於某地區的農會理事長因為身份的變更無法繼續擔任委員的職位,根據第3條的規定,該鄉鎮公所應重新遴聘一位農會理事長來填補該委員的職位,以確保耕地租佃委員會的運作。 因此,依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各級租佃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及其職責在適用最新的私有出租耕地九十一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計畫及作業須知的情況下,確保其地方代表性及公正性的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第一款人員為當然委員外,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由縣(市)長或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