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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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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必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委員會所做的議決,必須經過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鄉鎮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由10位委員組成,則至少需要6位委員出席董會才可以開會。而在開會時,如果有6位以上的委員同意某個議案,則該議案才能夠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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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