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必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委員會所做的議決,必須經過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鄉鎮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由10位委員組成,則至少需要6位委員出席董會才可以開會。而在開會時,如果有6位以上的委員同意某個議案,則該議案才能夠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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