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租佃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於會後五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當次會議有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或調處者,應作成調解或調處筆錄,連同會議紀錄報請縣(市)政府備查,並應送達雙方當事人。
根據參考資料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的第14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各級租佃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根據參考資料,會議紀錄應詳細記錄會議的內容,包括討論事項、發言紀錄等。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五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 2. 會議中如果有耕地租佃爭議的調解或調處,應作成對應的調解或調處筆錄。根據參考資料,調解或調處筆錄應詳細記錄調解或調處的過程和結果。調解或調處筆錄應連同會議紀錄一起報請縣(市)政府備查,并且應送達給當事人。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租佃委員會的會議過程和結果被正確記錄、報告及通知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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