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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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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租佃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於會後五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當次會議有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或調處者,應作成調解或調處筆錄,連同會議紀錄報請縣(市)政府備查,並應送達雙方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的第14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各級租佃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根據參考資料,會議紀錄應詳細記錄會議的內容,包括討論事項、發言紀錄等。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五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 2. 會議中如果有耕地租佃爭議的調解或調處,應作成對應的調解或調處筆錄。根據參考資料,調解或調處筆錄應詳細記錄調解或調處的過程和結果。調解或調處筆錄應連同會議紀錄一起報請縣(市)政府備查,并且應送達給當事人。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租佃委員會的會議過程和結果被正確記錄、報告及通知給當事人。

  • 調處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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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4 條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於會後五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當次會議有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