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租佃委員會有關會務之決議事項,由主席交付總幹事或幹事執行之。
根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5條,各級租佃委員會的決議事項應由主席交付總幹事或幹事執行。這表示各級租佃委員會的決議事項需要由主席委派給總幹事或幹事去執行。這樣可以確保決議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並有專人負責統籌和執行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租佃委員會就某個租賃爭議案件做出了決議,例如決定解除租賃關係,那麼主席可以將這個決議交付給總幹事或幹事,讓他們負責通知相關當事人並處理相關程序。總幹事或幹事在執行決議時,可能需要聯繫各方當事人、檢查相關文件和資料、安排必要的程序以及跟進相關事項。通過主席交付給總幹事或幹事執行,可以確保委員會的決議能夠順利落實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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