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租佃委員會文件、收發、款項收支、公物保管,均應列冊登記,隨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兼當然委員或鄉(鎮、市、區)長兼當然委員之交卸,辦理移交。
根據提供的法條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6 條",該條款規定了各級租佃委員會文件、收發、款項收支、公物保管應該進行冊登記,並且在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兼任委員時,進行移交手續。 儘管沒有提供特定的參考資料,但我們可以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得出以下範例:當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決定離職或交接時,他們應該進行文件冊登記,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遺失的防止。同時,他們也應該登記文件的收發紀錄,以確保文件的傳遞過程是透明和有記錄的。此外,款項的收支和公物的保管也應該納入登記冊中,在移交期間能夠對這些項目進行確認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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