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及職員,對各項決議及經辦事項在未對外發表前,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根據該法規的組織規程第23條,各級租佃委員會的委員和職員在尚未公開發表前,應該嚴格保守機密,不得透露任何相關內容。這意味著委員和職員必須將所有的決議和處理事項保密,不得洩漏給外界。我很抱歉,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例子來支持這一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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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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