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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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兵源政策、兵役行政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定及解釋。 二、徵兵處理與兵役宣傳之規劃及督導。 三、役男徵兵檢查與體位判等審議之規劃及督導。 四、兵額配賦與徵集入營之規劃及督導。 五、替代役審議、制度及人力運用之規劃。 六、役男權益與軍人公墓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七、役政人員培訓之規劃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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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處務規程第12條規定民政司下分為九個科,每個科室都有各自的職掌事項。以下是對每個科室職掌的解釋: 1. 地方行政科: - 負責地方行政制度的規劃、行政組織的制定和改進。 - 負責地方行政的指導和監督。 - 負責地方自治的規劃、監督和指導。 - 負責地方自治法規的制訂、解釋和指導。 - 負責地方行政組織法制的制定和改進。 - 負責地方自治法規的解釋和確認。 - 負責省政府組織法制的規劃和制定。 - 負責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的層轉製發。 - 負責蒙藏、原住民以外的邊政規劃和研究。 - 負責會議規範的制定和解釋。 - 負責國際公共行政組織的參加和協助。 2. 公民參政科: - 負責總統、副總統、中央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的制定。 - 負責選舉、罷免制度和政策的研究規劃。 - 負責公民行使創制複決權的法規制定和制度規劃。 - 負責全國性政治團體的許可設立、核准立案和登記備查。 - 負責政黨的備案和政黨法人的核准。 - 負責全國性政治團體、政黨的會務輔導。 - 負責政治團體相關法制的研擬和法令解釋。 - 負責政黨處分案件的蒐證和移送。 - 負責地方立法機關法制研議和法令解釋。 - 負責中央民意代表、直轄市議員名籍管理。 3. 宗教輔導科: - 負責宗教政策的規劃。 - 負責宗教法規的制訂和解釋。 - 負責宗教財團法人的許可和輔導。 - 負責宗教社團目的事業的輔導。 - 負責宗教活動的輔導。 - 負責國際性宗教活動和會議的輔導。 - 負責寺廟的登記輔導。 - 負責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和社會教化事業的輔導和獎勵。 - 負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宗教交流的輔導。 - 負責宗教團體負責人的聯繫協調。 4. 禮儀民俗科: - 負責禮儀行政的規劃和督導。 - 負責國旗國徽的管理。 - 負責紀念典禮的辦理和督導。 - 負責禮俗的規劃、督導和獎勵。 - 負責紀念日節日法規的制訂。 - 負責劃一時曆。 - 負責國葬、公葬相關法制的研擬和法令解釋。 - 負責殯葬相關法制的研擬和法令解釋。 - 負責殯葬設施的規劃和推動。 - 負責殯葬行為和殯葬服務的改善和規範。 - 負責殯葬設施和殯葬服務的消費者保護。 - 負責祭孔儀典和孔廟財產的維護。 - 負責禮儀民俗業務人員和殯葬業務人員的輔導和訓練。 5. 史蹟維護科: - 負責古蹟保存法制的研擬和法令解釋。 - 負責報列國定古蹟的審查、指定和公告。 - 負責古蹟保存維護的調查研究、規劃和督導。 - 負責古蹟保存、發掘、修復和再利用計畫的審查和督導。 - 負責古蹟保存維護的宣揚和獎勵。 - 負責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的審查。 - 負責古蹟修復工程勞務主持人的審核登錄。 - 負責古蹟保存國際組織的活動和會議的參與和協助。 - 負責淡水紅毛城的保存維護和經營管理。 - 負責民俗和有關文物的保存維護的獎勵和督導。 6. 地方督導科: - 負責縣(市)政府和所屬機關組織編制的備查。 - 負責縣(市)地方自治行政指導的協調和資料處理。 - 負責村里鄰的調整和統計。 - 負責縣(市)長的就職宣誓、監誓、服務、差假管理、獎懲、停職、解職等事項。 - 負責鄉(鎮、市)長和村里長的服務福利和差假管理。 - 負責特優村里長和傑出民政人員的表揚。 - 負責辦理縣(市)長、鄉(鎮、市)長的退職酬勞金和給卹金的審核和管制。 - 負責縣(市)村里民大會和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的備查。 - 負責締結姊妹市事項。 - 負責古蹟人員的培訓事項。 - 負責古蹟遺址的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 負責地方志書的審議事項。 - 負責台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和村里長的福利互助事項。 7. 自治人員培訓科: - 負責縣(市)、鄉(鎮、市)一般自治人員的培訓事項。 - 負責自治人員訓練計畫的訂定。 - 負責自治人員訓練課務的協調和實施。 - 負責地方民意代表職權行使和費用支給標準的法制的研擬和規劃。 - 負責縣(市)議會議員宣誓就職典禮的召集和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選舉罷免監督。 - 負責縣(市)議會業務的聯繫和監督。 - 負責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審議情形的聯繫彙整。 - 負責縣(市)議會議決案執行的協商和無效的函告。 - 負責縣(市)議會議員兼職的限制和處理。 - 負責縣(市)議會自律規則和各種委員會的備查。 - 負責縣(市)議會定期會、臨時會的議事日程的備查。 - 負責縣(市)議會議員和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的備查。 - 負責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當選證書和縣(市)議會議員服務年資證書的核發。 - 負責鄉(鎮、市)民代表會業務的輔導。 8. 自治事業科: - 負責公共造產事業法制的制定、修訂和解釋。 - 負責公共造產事業資源的調查、規劃和輔導。 - 負責縣(市)、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效益評估和輔導。 - 負責縣(市)政府公共造產年度計畫的備查。 - 負責公共造產事業資訊的建立和連繫。 - 負責補助縣(市)和鄉(鎮、市)推動公共造產事業計畫的審核和抽查。 - 負責公共造產基金貸款案件的審核和進度管制。 - 負責縣(市)和鄉(鎮、市)辦理公共造產事業獎勵金的核定。 - 負責縣(市)和鄉(鎮、市)公共造產年度成果的考核、工作競賽、檢討和示範觀摩活動。 9. 基層建設科: - 負責調解行政法令的核定和疑義解釋。 - 負責調解行政措施的督導、業務績效考評和獎勵表揚。 - 負責調解行政人員的訓練。 - 負責祭祀公業法令的制定和解釋。 - 負責神明會的法令解釋。 - 負責神壇活動的輔導。 - 負責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的輔導。 - 負責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的審查轉報。 - 負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的審查轉報。 - 負責寺廟教堂(會)申請山坡地開發建築免受十公頃限制和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負責寺廟教堂(會)申請農業用地更名。 - 負責先哲、先烈祠宇的管理和忠烈祠祀的審核。 - 負責人民的褒揚和獎勵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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