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所屬人員及各單位業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五、文稿之核判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七、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內容,處長擁有以下權責: 1. 核定工作計劃:處長有權核定管理處的工作計劃,包括指定工作目標和任務,並確定執行計劃的相關細節。 2. 指揮、監督和考核所屬人員及各單位業務:處長負責指揮和監督管理處所屬人員以及各個部門的業務運作,並對他們的工作進行評估和考核。 3. 概算編製和預算分配:處長有權決定編制管理處的概算,並分配預算給各個部門,以確保資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4. 人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處長有權提議或核定管理處所屬人員的任免、遷調、考核、以及獎懲事項。 5. 核判文稿:處長擁有核判管理處的文稿的權力,確保其準確性和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6. 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處長有權主持和參加與管理處業務相關的重要會議,以確保有效的溝通和決策。 7. 上級交辦事項:處長有責任處理上級單位交辦的事項,並確保按照要求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法》 -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相關官方文件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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