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訂定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事項。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事項。 四、員工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五、文稿之核判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七、新聞稿之審核及發布事項。 八、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處長具有以下權責: 1. 訂定工作計畫的事項。 2. 監督、指揮和考核各單位業務的事項。 3. 決定概算編製和預算分配的事項。 4. 提議或核定員工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事項。 5. 核判文稿的事項。 6. 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的事項。 7. 審核和發布新聞稿的事項。 8. 執行上級交辦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資料提供的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的內容,並未找到該條款的具體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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