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處長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二、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複核及代判事項。 四、授權及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4條,副處長的權責如下: 一、監督和執行工作計畫事項,包括確保工作計畫的順利進行和達成目標。 二、出席或主持各項會議,以便進行相關討論和決策。 三、複核文稿,並代表機關進行裁決事項,確保文件的正確性和合規性。 四、處理授權和交辦事項,例如指派下屬執行特定任務或將工作委派給其他部門或單位。 這些權責的具體內容可能需參考相關的法規或機構文件才能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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