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5條,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秘書應根據處長、副處長的指示,負責編制工作計畫,包括相關事項的策劃與安排。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秘書應負責核閱、檢查草稿文件,並可以代理處長、副處長的職權來作簽判文件。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秘書應協調處內各單位的業務,確保當中各項事務的順利執行。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秘書負責管理處內的行政事務,包括人事、財務、採購等相關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秘書應負責籌備會議的工作,並有可能出席或主持相關會議。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秘書可以代表處長、副處長授權處內其他人員執行特定任務,也可以接受處長、副處長的交辦事項。 舉例來說,秘書可能根據處長的指示,協調各個部門的工作計畫、檢查並核准行政文件的草稿、主持會議、並根據處長的指示進行其他行政業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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