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屬人員之監督、考核事項。 六、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七、授權及交辦事項。
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了各單位主管的權責。根據這個條款,各單位主管應負責以下事項: 一、策劃、督導和改進主管業務相關事項。 二、主持或出席本單位相關會議的事項。 三、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事項。 四、根據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進行逕行處理事項。 五、監督和考核所屬人員的事項。 六、重要公文的擬辦事項。 七、授權和交辦事項。 根據這條規定,各個單位的主管應負責領導和管理相關業務,並確保所屬人員履行其職責。他們還需要參與相關會議並確保重要公文的處理。同時,主管也有權指揮所屬人員並對其執行的職務進行監督和考核。这些權責有助於確保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運作順利並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2. 內政部營建署官方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