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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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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研究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自然資源之保育、研究、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研究與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各種標本之採集製作、標示研究與保管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瀕臨滅絕及稀有之野生動物、植物復育計畫執行事項。五、關於本區域內生態保護區之經營、管理事項及其保育計畫之研擬與實施事項。 六、關於本區域內違法盜採、盜獵、盜伐等危害毀損自然資源及人文資源行為之處理復舊與監督事項。 七、關於保育研究案實施計畫之研擬及執行與推廣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7條的規定,保育研究課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1. 關於本區域內自然資源的保育、研究和監督事項。 2. 關於本區域內人文史蹟資料的蒐集、研究和管理事項。 3. 關於本區域內各種標本的採集製作、標示研究和保管事項。 4. 關於本區域內瀕臨滅絕和稀有的野生動物、植物復育計畫的執行事項。 5. 關於本區域內生態保護區的經營、管理事項,以及保育計畫的研擬和實施事項。 6. 關於本區域內違法盜採、盜獵、盜伐等危害毀損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行為的處理復原和監督事項。 7. 關於保育研究案實施計畫的研擬、執行和推廣事項。 8. 其他有關保育研究的事項。 這些職掌內容涵蓋了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在保育研究領域的各項業務。例如,該單位負責監督並保護本區域內的自然資源,包括野生動植物的保育、瀕臨滅絕種的復育計畫執行,以及處理違法行為等。同時,也負責收集研究人文史蹟資料、採集製作標本、研究保育案實施計畫等相關事項。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的規定,國家公園管理處在執行相關開發行為時,應符合水土保持法第4條、第8條第1項第5款、第12條和第3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在特定地區進行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遊憩用地等活動時,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的處理和維護。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的處罰。 以上回答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了針對性的解釋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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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保育研究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自然資源之保育、研究、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人文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