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會名義對外行文,除經委員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須送請委員長決行。
根據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規定,以本會名義對外行文時,除非獲得委員長的授權,否則必須先提交給委員長決定後方可執行。這意味著在進行對外行文時,必須經過委員長的審核和批准,除非單位主管獲得委員長的代行權限。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外行文的一致性和合規性,以符合該委員會的指導方針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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